在看Inside 的文章,看到這個:
馬雲:未來三十年屬於用好互聯網技術的人,國家不能有「紅旗法案」
https://www.inside.com.tw/2016/11/16/jack-ma-3
第一次聽到這個專有名詞「紅旗法案」也被稱為「紅旗原則」。
汽車發明以後,英國通過了一個紅旗法案,規定一輛汽車要有三個人開,其中一個人步行在車前,舉著紅旗,汽車不能跑到紅旗前面。因為沒有看清未來,英國因為這個法案施行多年造成汽車行業的研發陷入停滯,英國沒有抓住這個機遇,所以在汽車工業相對落後臨近的法國和德國多年。類似這樣的紅旗法案今天在全世界各國依然存在。
英文 Wiki:
Red flag traffic law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d_flag_traffic_laws
中國大陸的法規裡,「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適用,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就像是紅旗一樣飄揚,網路服務商就不能裝做看不見,或以不知道侵權的理由來推脫責任,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移除鏈接的話,就算權利人沒有發出過通知,我們也應該認定這個設鏈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權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大陸的法規裡,「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時,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2個法規造成的影響是,法律比較站在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中國出現了低價收購原始權利人作品,並通過訴訟作為一種盈利模式的公司,例如在文字作品領域的三面向,在視頻領域的佳韻社、激動等單位。他們往往以非常低的價格從原始權利人手中取得所謂獨家信息網路傳播權,然後通過大規模批量起訴視頻分享網站的方式,取得遠遠高於普通授權價格的賠償。前一個訴訟取得的賠償,刺激和幫助他們另外購買更多的內容,投入到訴訟經濟之中,從而導致司法資源被大量占用,甚至成為商業公司的賺錢機器。
智库:紅旗原則
http://wiki.mbalib.com/zh-tw/%E7%BA%A2%E6%97%97%E5%8E%9F%E5%88%99
智库:避風港原則
http://wiki.mbalib.com/zh-tw/%E9%81%BF%E9%A3%8E%E6%B8%AF%E5%8E%9F%E5%8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