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讀到一篇奇怪的創業文章,當然作者最後想當一個商人,目前商品還沒有在台灣賣。Inside 的標題有點偏激。
綠色光合PHYTOPIA 官方的這2個產品,一個是除妊娠紋(stretch marks),一個是減輕疼痛(pain away)。藥品級的芳香精油除紋霜?
產品沒在台灣賣也會被罰?台灣政府總逼企業出走!
https://www.inside.com.tw/2016/11/08/local-or-foreign-company
產品的官網: 綠色光合PHYTOPIA
http://phytopia.com.tw/
作者 Wang Joan 的FB:
https://www.facebook.com/wang.joan.92
文章的討論+原作者回文:
https://www.facebook.com/wang.joan.92/posts/1510681568958512
這個「個案」的問題在藥品才能宣稱「療效」。由於雖然作者的精油在美國取得FDA 藥品資格,Wang Joan在寫這篇文章時認為:台灣這裡不會被認為是藥品,因為藥典裡沒有相應的成份;所以台灣這裡永遠都不會是藥品,但是在美國藥典內就已經有很多法定成份是可以讓精油取得藥品資格的了,只是全世界這麼多品牌商都沒人願意走這個流程,在美國合法宣稱療效;整個過程,US FDA也提供綠色光合PHYTOPIA很多的協助與指導,畢竟沒有人以精油型態來申請過字號。
廣告字號需要檢附文案、工廠資料、成份明細等文件送審,審核通過會有一組字號給你刊登在網路或是各類媒體上;電視廣告也有,只是字很小可能看不清楚。
中華民國政府的精油產品分類原則
http://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3382
等他們改用藥事法或改用化粧品來申請,在台灣就可以買的到他們的商品了。
開罰的法條:化妝品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二項
第24條(廣告真實義務及申請程序)【相關罰則】第1項或第2項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