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電未善盡迴避其他資遣的努力,如未將他轉調其他適當工作、降職減薪或無薪休假,未設法改善其工作表現,即終止勞動契約,宏達電違反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新聞:宏達電資遣違法 高院逆轉改判員工勝訴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22037
勞資糾紛 周佳文二審贏宏達電
2014年04月30日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430004454-260410
周佳文為宏達電公司SPM部門(軟體產品之開發及管理)主任工程師,SPM部門於民國101年9月更名為SFM。
周佳文後來遭宏達電資遣,周佳文不滿宏達電無故將他資遣因此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並經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勝訴。
桃園地院判決周佳文勝訴的主文指出,1.確認兩造間的僱傭關係存在。2.宏達電應給付周佳文4萬3,350元,及自10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3.宏達電上訴人應自101年11月1日起至周佳文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周佳文人7萬6,50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即次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宏達電應於101年12月31日提繳2,601元至周佳文的勞工退休金專戶,及應自101年11月1日起至周佳文復職之日止,按月於再次月最後1日提繳4,590元,至周佳文的勞工退休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