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 增加 鞭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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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在2015年推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作為台灣全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常設管道,一旦提議進入附議階段,就得在60天內取得5000人附議。若提議最後達到門檻、順利成案,主管機關就必須在2個月內具體回應參考採用的情形,並將內容公布在平台上。
提案者說,針對「酒駕」、「性侵」及「傷害幼童」三種罪犯,若增加鞭刑懲罰,不但可嚇阻再犯可能,對於未犯之可能犯及預備犯也能達到嚇阻作用。此外,鞭刑沒有懲罰過重或人道問題,還能減少無辜民眾受害,不僅對社會大眾具有教育意義,還能分別減輕警方、獄政的值勤負擔和管理壓力,減少社會成本支出。
提案者建議,性侵犯或傷害幼童者除應負現行刑責外,應追加鞭刑懲罰;而酒駕除初犯外,若再犯無造成人員傷亡,除現行刑責加重外,每累犯一次多加1鞭,至多以3鞭為限。但第一次酒駕若造成人員傷亡,就必須多加1鞭,以此起算每次判鞭刑以3鞭為限。
動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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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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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p, flog, thrash, lash, flagel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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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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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 flog, tor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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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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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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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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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p, f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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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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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g, b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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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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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p, lash, strap, flog, beat out, knock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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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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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p, lash, f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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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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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ture, beat, f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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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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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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