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關注這新聞很多天了,今天早上6點看到有一段奇文,主題是:「法律只堅持客觀、而非大眾主觀」,大眾也會覺得自己是客觀的,網友討論正反意見二極,但樓主(簡建安)講的似乎比較客觀有道理。
新聞的截圖:
簡建安 朱大,我以個人法律的觀點來講,首先,黎男駕車闖入人行道上,不管是倒車與否,他的犯罪目的是逃逸追捕,並非原是有意衝撞行人,且就算現場真的倒車對於行人有身體、生命急迫之危險,生命法益仍然是法律上最高的保護法益,如果法官判斷當時張姓警察有對黎男侵害較小且足以達到目的之手段而不行使,當然是不能因此主張正當防衛,同時行為上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朱大,如果今天這個例子法院裁判警方合法,那以後超速逃逸的犯罪嫌犯人或犯罪人無論犯罪輕重,警方是否都能主張保護行人與交通而隨意開槍擊斃?
請不要忘記,除了刑法185-4肇事逃逸外,其餘的犯罪逃逸都沒有法律的期待可能性。(順便一題,別把法律跟道德畫上等號)
Han-chang Wu 一點看法:
1. 車子開上行人徒步區,就會有對他人身體、生命產生急迫之危險。此時即使不考慮員警自身安全,路人與歹徒的生命法益應以何者為優先?
2. 法官判斷當時張姓警察有對黎男侵害較小且足以達到目的之手段,是否有已包含於員警的養成訓練中?若無,以此要求員警是否合理、合法?
文章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Geekfirm/posts/1015545549661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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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嫌疑人英文:criminal susp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