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關注這新聞很多天了,今天早上6點看到有一段奇文,主題是:「法律只堅持客觀、而非大眾主觀」,大眾也會覺得自己是客觀的,網友討論正反意見二極,但樓主(簡建安)講的似乎比較客觀有道理。
新聞的截圖:
簡建安 朱大,我以個人法律的觀點來講,首先,黎男駕車闖入人行道上,不管是倒車與否,他的犯罪目的是逃逸追捕,並非原是有意衝撞行人,且就算現場真的倒車對於行人有身體、生命急迫之危險,生命法益仍然是法律上最高的保護法益,如果法官判斷當時張姓警察有對黎男侵害較小且足以達到目的之手段而不行使,當然是不能因此主張正當防衛,同時行為上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朱大,如果今天這個例子法院裁判警方合法,那以後超速逃逸的犯罪嫌犯人或犯罪人無論犯罪輕重,警方是否都能主張保護行人與交通而隨意開槍擊斃?
請不要忘記,除了刑法185-4肇事逃逸外,其餘的犯罪逃逸都沒有法律的期待可能性。(順便一題,別把法律跟道德畫上等號)
Han-chang Wu 一點看法:
1. 車子開上行人徒步區,就會有對他人身體、生命產生急迫之危險。此時即使不考慮員警自身安全,路人與歹徒的生命法益應以何者為優先?
2. 法官判斷當時張姓警察有對黎男侵害較小且足以達到目的之手段,是否有已包含於員警的養成訓練中?若無,以此要求員警是否合理、合法?
William Chu 你學了什麼?用書本判案?黎男違法在先,而且衝撞警察,這些都沒達到開槍要求,難道真的要等黎男裝死人才能開槍?那是不是要修改用槍條例,要等到嫌疑犯殺人,警察才能舉槍再三警告,等嫌疑犯再殺人才能開槍,而且不能打死嫌疑犯?
William Chu 如果每個未來法官,檢察官都跟你一樣的思維,那我們這些老百姓就要開始要求立法委員開始修法,而且要求教育局修改課程以符合民眾的期待,各國法律會有不同是因為當地的民情風俗的不同,現在六法全書的部份法律跟司法審判程序不符合百姓的期待,我個人覺得要做修改
Shawn Hsu 在台灣法律確實不是地方道德的體現,一點也沒有錯。 一般法律會代表地方道德的體現,例如穆斯林的法律,殺人斬首。 而台灣的法律初始是在早期是由國民政府由中國帶來的,中間又經過漫長的政黨惡鬥。 可以說是先天不足,後天又失調。 現在搞得天怒人怨也是理所當然。 簡建安 我覺得你說的很有條理,確實是這樣。 但是法官並非當事人,也沒有經過警察的正規訓練。 請問自由心證如何判定在有限的時間內警察可以採取其他的手段? 所以在判斷無所依據下我們的法官就有了「自由心證」。 法理我是沒你行, 但是這些年來因為台灣法律的不健全與台灣法官種種背離地方道德的輕判產生的民怨。 你有feel嗎? 這些人是你也許以後在法庭上要面對的人。
簡建安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給朱大的話,我並沒有想特地貶低你或煽動的意思,如果給你這種感覺我很抱歉,我基本上還是對你抱有敬意,但我要說的是~很多方面你如果沒有去涉略的話,以你公眾人物的角度~我不建議你多做評論,其實刑法總則的內容很簡單~去看幾次誰都會,有了基本的概念再評論我覺得對大家都好。
文章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Geekfirm/posts/1015545549661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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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嫌疑人英文:criminal susp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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